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3天前 | 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建设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集中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面向未来、优中选优、突出重点”原则,确定拟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重点实验室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须组建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重点实验室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立由省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指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专职管理岗位,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学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鼓励设置分支机构和学科站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