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2天前 | 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冀科政规〔2022〕4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冀科创领〔2022〕2号)精神,省科技厅对《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8日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普基地分科普示范基地、特色科普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分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特色科普基地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管理工作。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或机构,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普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

  (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与管理工作,支持和指导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请、检查和综合评价工作的初审与推荐,协助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与管理工作。